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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民初1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041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对原告陈珊琪诉被告管长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204民初899号民事裁定书正文中第一页第四行“19483年11月15日出生,”补正为“1983年11月15日出生,”。审判员  吴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紫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