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民初1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041号之一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对原告陈珊琪诉被告管长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204民初899号民事裁定书正文中第一页第四行“19483年11月15日出生,”补正为“1983年11月15日出生,”。审判员 吴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紫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