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吉海与刘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海,刘玉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1077号原告张吉海,男,生于1975年9月28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玉门镇南门村*组农民。被告刘玉磊(曾用名刘莉),女,生于1992年9月5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无业。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吉海诉被告刘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吉海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告刘玉磊已将借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海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海负担。审判员 陈耀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旭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