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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长山与张宝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山,张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保79号原告:郭长山,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宝福,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山诉被告张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长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宝福所有的位于xxxx生产设备(xxxxxxx)予以查封。原告以案外人郭长宝所有的xxxx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长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宝福所有的位于xxx生产设备(xx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