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长山与张宝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山,张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保79号原告:郭长山,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张宝福,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山诉被告张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长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宝福所有的位于xxxx生产设备(xxxxxxx)予以查封。原告以案外人郭长宝所有的xxxx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长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宝福所有的位于xxx生产设备(xx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