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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7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790号之三原告: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白鹤镇西霞院村。法定代表人冯玉民。委托代理人王振安,系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政六街27号。法定代表人克金良。被告:施超,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孟津县华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同五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人民陪审员  谢群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