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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2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黄富军,强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6XXX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富军,男,1989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强夕琴,女,1971年6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富军、强夕琴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4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富军、强夕琴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赁费231020.75元及违约金53200元。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富军、强夕琴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于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黄富军、强夕琴银行账户情况,黄富军在各银行共开设6个账户,总余额为516.02元,强夕琴在各银行共开设4个账户,总余额为3101.63元,本院已依法对黄富军名下尾号为3615、2989、6530的账号予以冻结,对强夕琴名下尾号为8859、8143、1479、8157的账号予以冻结,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富军、强夕琴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黄富军、强夕琴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黄富军、强夕琴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富军、强夕琴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黄富军、强夕琴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黄富军、强夕琴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黄富军、强夕琴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池芸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