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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洮南市太平村科园牛奶专业合作社与王振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太平村科园牛奶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吉088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义务,申请执行表示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88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安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秋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