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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恢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76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子林,系普兰店市法律服务中心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某,系沈阳铁路局大连公路段职工。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已在被执行人刘某的工作单位冻结(扣留)其工资。申请执行人郑某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失信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洪新审判员 宋雪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天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