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0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春红与王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红,王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449号原告杨春红。委托代理人李xx,吴江x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xx,吴江x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318号。负责人赵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红与被告王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红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春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春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