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郑竹黎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委会及小江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竹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870号原告郑竹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刚,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郑栋,该组负责人。原告郑竹黎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竹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给付其征地补偿款共计10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她系二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一直履行村民义务,享受村民权利。她于1999年结婚,男方的户口迁至她所在村组。她于2000年12月25日生于一子张江新,后她丈夫去世,她亦未再婚。2015年,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2016年,她所在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二被告给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1000元。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她属独生子女户,应当依法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现被告却以她丧偶为由,仅给她增加了半个人的份额,即少分配了10500元,她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优惠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原告郑竹黎诉请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小江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给付奖励份额,系因执行计划生育奖励引起的纠纷,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处理,故本院予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竹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人民陪审员 孙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