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守山与俎先春、闫连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山,俎先春,闫连荣,俎某,李霞,王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1民初2398号原告:王守山。被告:俎先春。被告:闫连荣。被告:俎某。法定代理人:李霞,女,系俎某之母。被告:李霞。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勇。原告王守山与被告俎先春、闫连荣、俎某、李霞、王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山及被告俎先春、闫连荣、俎某、李霞即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毅、被告王长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守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二、三、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40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第五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楚责任。事实和理由:第一、二、三、四被告亲属俎德江(已死亡)因生意经营需要,通过第五被告王长勇于2015年3月27日在原告处借款35000元,约定每10000元一年的利息为15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俎德江于当日为原告书写借到40250元借条一张。被告王长勇提供担保。借款到期追要未果。被告俎先春、闫连荣、俎某、李霞辩称,因俎德江已经身亡,被告方对该借款并不知情,被告需要进一步核实借款的真实性。被告李霞已经于2013年1月16日与俎德江办理离婚手续,该借款即使存在,也是属于俎德江离婚后的个人债务,李霞不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驳回对被告李霞的诉讼请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该债务存在,一、二、三被告也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长勇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是一般责任担保。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借款人俎德江(已故)于2013年1月16日与被告李霞离婚,2015年3月27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原告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告俎先春、闫连荣、俎某虽然主张借款人没有留下遗产,但被告俎先春、闫连荣、俎某并没有表示要放弃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俎先春、闫连荣、俎某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王长勇主张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4、借条显示借款日期是2015年3月27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向法院其他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8月4日,没有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故被告王长勇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5、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35000元,其余5250元为利息,约定每10000元借款年利息为1500元,被告王长勇没有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人俎德江虽然已经死亡,但是作为俎德江法定继承人的被告俎先春、闫连荣、俎某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霞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长勇作为一般保证人应在被告俎先春、闫连荣、俎某无法清偿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俎先春、闫连荣、俎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5��3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被告王长勇在被告俎先春、闫连荣、俎某无法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守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俎先春、闫连荣、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承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