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小会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会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23刑初194号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小会,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许昌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28日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小会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胡跃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小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22时许,许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匿名群众报警,称在许昌县蒋李集镇大黄村温庄被告人林小会家中有人赌博。当晚,许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前往许昌县蒋李集镇大黄村温庄被告人林小会家中抓赌时当场查获温某3、温某1、温某2、王某、黄廷朝利用被告人林小会提供的麻将饼牌推饼赌博,现场查获赌资52900元,被告人林小会抽头渔利15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小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小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晚,温某3、温某1、温某2、王某、黄廷朝五人利用被告人林小会提供的麻将饼牌进行赌博,其中温某2坐南门,温某3坐北门,王某坐东门,温某1坐西门,黄廷朝坐一边“钓鱼”。五人以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林小会每局向赢钱的庄家收取50元。公安机关从赌博现场查获赌资共计52900元,被告人林小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1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林小会涉嫌赌博罪一案由许昌县公安局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林小会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许昌县公安局蒋李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林小会于2016年2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4、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各一份,证明2016年2月22日许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匿名举报,该大队民警前往林小会家中抓赌时当场查获被告人林小会及参赌人员温某3、温某1、温某2、王某等人利用麻将饼牌推饼赌博,随后民警将其全部涉嫌参赌人员带回该大队进行调查询问。林小会在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5、照片六张,证明民警当场查获赌博的情况。6、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许昌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被告人林小会家中当场查获温某3、温某1、温某2、王某、黄廷朝利用麻将推饼赌博,该案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并对温某3、温某1、温某2、王某、黄廷朝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及收缴赌资的行政处罚。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扣押林小会白色麻将饼牌36张、人民币150元。8、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明民警当场查获温某3、王某、温某1、黄廷朝、温某2在被告人林小会家参与推饼赌博,赌资达到52900元。9、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明该局民警将温某3、温某1、温某2、王某、黄廷朝五人的赌资予以保全。10、被告人林小会的供述:2016年2月22日晚上八、九点的时候,我们村的温某3、王某、温某1、黄廷朝、温某2先后来到我家聊天、喝茶,后来他们就在我家的东配房内开始“推饼”赌博,温某2坐南门,温某3坐北门,王某坐东门,温某1坐西门,黄廷朝坐在一边“钓鱼”赌博。他们推饼赌博赌的是100、200的锅,起带50元、100元都可以,”钓鱼”者最低押50元,四门轮流坐庄。如果谁当庄的时候赢钱了,就会让我提水50元,我回给当庄的一包烟。到了晚上十点半左右,民警将我们当场查获了,后来参赌人员都被带到了许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温某3、温某1、温某2他们三个当庄的时候每人给我提水了50元,共150元,我给他们三个一人一盒烟,除去给他们的烟钱我共获利100元。是我提供的饼牌赌具。成立赌场有三、四天了,之前都是我村的妇女来我家里玩的时候打个麻将。从开始成立赌场到现在共抽水获利150元钱。1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2月22日晚上9点左右,我去林小会家玩,到林小会家后,我和温某3、温某1、温某2我们四人坐主门开始“推饼”赌博,我们推的是100元、200元的锅,轮流坐庄,庄家最低100元起代,平家每次下赌注至少50元,旁边“钓鱼”参赌的人每次下赌注至少50元。黄廷朝在一边以“钓鱼”的方式参与赌博,到晚上10点多,我正在坐庄时,公安民警过去抓赌,将我们口头传唤到许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询问。赌博时,我在东门坐,温某3在北门坐,温某1在西门坐,温某2在南门坐。林小会提供的“麻将饼”牌。去之前我身上带了2800元左右的赌资,被民警查获时,我身上是2600元,可能输了200元。我是第一次在她家赌博。12、证人温某1、温某2、温某3的证言内容同王某的证言内容一致,另证明温某1被当场查获赌资9900元;温某2被当场查获赌资11100元;温某3被当场查获赌资25900元;黄廷朝被当场查获赌资34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案发后,被告人林小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经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林小会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小会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违法所得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常青审判员 史丰英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