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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曹庭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庭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4民初450号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山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少书,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厚银,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芳,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曹庭刚。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建安)诉被告曹庭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有色建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厚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庭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有色建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庭刚给付原告货款393232元;2、判令被告曹庭刚赔偿原告有色建安逾期付款损失(以3932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3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3、依法判决被告曹庭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8日,被告曹庭刚与原告有色建安签订《黄石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有色建安负责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生产和供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按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浇筑混凝土的需要。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砼浇捣至1000立方米付80%砼款,以后每月按欠砼款的80%付款,该工程封顶后60天内一次性结清余款。现原告有色建安已履行合同义务,共向被告曹庭刚提供混凝土2413.50立方米。经双方结算,混凝土价款及运输费、泵费合计393232元。经原告有色建安再三催款未果,故而成讼。被告曹庭刚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1月18日,曹庭刚与有色建安签订《黄石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就金井路私宅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立米方)所需预拌混凝土事项签订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砼浇捣至1000立方米付砼款80%,以后每月按砼欠款的80%付款,该工程封顶后60天内一次性结清余款。曹庭刚未按合同约定向有色建安支付购货款,除按总货款日万分之五向有色建安支付违约金外,在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色建安某停止供货,还应赔偿由此给有色建安造成的其他损失。此后有色建安依约完成对曹庭刚的预拌混凝土供应。2015年3月23日,双方对混凝土的数量、价款及输送费用进行了对账,双方确认:曹庭刚截止2015年3月23日差欠有色建安433232元余款未付。曹庭刚仅支付了40000元,余款393232元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有色建安与被告曹庭刚间的买卖合同均体现了签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有色建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曹庭刚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属违约行为,原告有色建安请求判令被告曹庭刚支付合同款项,并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有色建安未提交证据证实该损失应从2013年6月24日起计付,故本院酌情确认该损失从双方对账之日2015年3月23日起计付,经核算,该损失为109712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冶有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货款3932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09712元,共计5029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58元,由被告曹庭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8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户入地点: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蓉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詹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