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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喜全诉李林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全,李林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82民初448号原告:杨喜全,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张记,山西星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池,女,汉族,1960年8月24日出生。原告杨喜全诉被告李林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喜全的委托代理人申张记,被告李林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喜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万元,共计13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林池于2013年11月26日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息2分,借期到2014年5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原告借款,至2016年元月2日,被告除不偿还原告本金,还欠9个月利息18000元未能支付,故被告又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约定于2016年阴历年前将所欠原告18000元利息还清,并于2016年6月底前将全部本金还清,如到期不能结清,愿以其院落顶替,现约定还款期已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林池辩称:原告所说都是事实。借款后用于做生意,后来买卖不太好,导致利息都还不上了。也有其他人欠我钱,我想着去年腊月里肯定能要回来,但腊月里确实要不回来,我手里也没钱,暂时没法偿还,现在想办法尽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林池于2013年11月26日给原告杨喜全写有借据一份,借到杨喜全现金10万元,利息2分,借期到2014年5月1日,并于2016年元月2日写有承诺书一份。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的事实,原告杨喜全借给被告李林池现金10万元,被告李林池至今未归还原告本金,利息付至2015年3月。综上所述,原告杨喜全要求被告李林池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万元,共计13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林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喜全人民币本金10万元,利息3万元,共计13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林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富锁审 判 员  申任兵人民陪审员  薛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鼎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