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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汪文良与XX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波,汪文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波,沼气技术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汪文良,经商。上诉人XX波因与被上诉人汪文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波经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XX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许 进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荣晴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