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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789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志友,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某,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蔡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会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单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