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华忠强与潮家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忠强,潮家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409号原告:华忠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家财,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华忠强与被告潮家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忠强负担。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