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黄种文与梁海春、王丽环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种文,梁海春,王丽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579号原告:黄种文,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梁海春,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王丽环,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种文与被告梁海春、王丽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丽环名下在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号为9080712010100100228200的账户中的存款9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种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丽环名下在长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080712010100100228200的账户中的存款90000元。本案保全申请费920元,由被告梁海春、王丽环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绍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