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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殷建荣、殷红梅等与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建荣,殷红梅,殷某,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462号原告:殷建荣,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殷红梅,女,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殷某。法定代理人:殷建荣,系其父亲。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路9号。法定代表人:伍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汉东,该公司副总经理,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建荣、殷红梅、殷某与被告江苏东湖科技园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钰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