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世武与胥克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世武,胥克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赵世武。被执行人:胥克常。本院在执行赵世武与胥克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胥克常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胥克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则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