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87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敏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敏宜,曾立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878-1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注册号(分)440600000021777。负责人艾东,行长。被执行人:陈敏宜,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立行,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因被执行人陈敏宜、曾立行没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878-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佛山市捷顺诚拍卖有限公司、佛山拍卖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敏宜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xx号房屋(房产证号:01××17、01××18)。2016年9月14日,买受人王远胜(身份证号:)以133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敏宜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xx号房屋(房产证号:01××17、01××18)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远胜(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财产权自财产交付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笑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