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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强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宏森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宏森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丹阳市界牌宏森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袁立成,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蒋志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原告王强与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丹阳市界牌宏森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强工程价款31751544元;二、被告丹阳市界牌宏森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王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0829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13295元,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宏森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6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振兴分公司、丹阳市界牌宏森新农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卡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2016年6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虞 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靳玲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