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新耀与杜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耀,杜立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524号原告张新耀,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杜立鑫,男,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耀与被告杜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立鑫所有的位于西平县翡翠城小区×号楼×单元××商品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杜立鑫所有的位于西平县翡翠城小区×号楼×单元××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张新耀提供担保的位于交通路煤建公司×号楼×单元×楼房屋所有证号为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时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