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贾某与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218号原告: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美荣,女,1952年0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1978年0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玲,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贾某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回对曹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贾某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