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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建平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160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临时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霞、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张贴印有自己电话号码的广告的方式,为他人伪造证件、印章。2015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董家埭社区塘上王**号201室查获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制作的“萧山区所前镇李家村村民委员会”印章1枚。经鉴定,该印章印文与萧山区所前镇李家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样本的印文不同一。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黄某乙、黄某丙、任某、黄某丁、黄某戊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印文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萧山区所前镇李家村村民委员会印章,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印章印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结伙他人伪造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俞 波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毛枭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