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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1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夏开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开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11刑初5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开生,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87年8月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月29日被邵阳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塔检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开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开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农历正月初,被告人夏开生在其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资新社区23栋104号的家中容留唐某甲和颜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015年5月,夏开生在其家中容留黄某某和姚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015年9月,夏开生在其家中容留唐某乙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1.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夏开生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唐某甲、颜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唐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开生明知是吸毒人员,仍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夏开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开生有吸毒史,2015年正月初五左右,夏开生在其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资新社区23栋104号的家中拿出毒品麻古,并与唐某甲和颜某某共同吸食。2015年5月上旬,夏开生在其家里容留黄某某和姚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015年9月13日左右,夏开生邀约唐某乙在其家里吸食毒品,唐某乙表示同意,夏开生遂在卧室里拿出吸毒工具和红色麻古,两人共同吸食了毒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明唐某甲外号“唐某”,2015年正月的一天下午,夏开生邀约唐某甲到其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资新社区23栋104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唐某甲到夏开生家里后,夏开生拿出吸毒工具和一粒麻古,两人共同吸食几口后,颜某某也来到房间。随后,唐某甲从夏开生家里离开。颜某某是吸毒人员。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明颜某某外号“颜某某”,2015年正月初五左右的一天下午,颜某某走到夏开生家门口后看到夏开生的摩托停在门口,夏开生家的大门是开着的。颜某某便推门进去,进屋后看到夏开生、唐某甲和罗某某(外号“罗某”)在吸食毒品麻古。征得夏开生同意后,颜某某也一起吸食了一些毒品麻古。颜某某进屋后不久,唐某甲先从夏开生家里离开。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夏开生电话两次邀约黄某某到其家里玩耍。黄某某到夏开生家里后,看到姚某某也在屋里。夏开生拿出了一些麻古和冰毒,又拿出吸毒工具。随后,夏开生、姚某某和黄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4、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姚某某外号“老某”,2015年的一天,姚某某买菜时碰到夏开生,夏开生邀约姚某某到其家里玩耍。姚某某到夏开生家里后,夏开生又电话邀约黄某某来家里。黄某某到达后,夏开生拿出了吸毒工具和一些麻古、冰毒。随后,三人轮流吸食了毒品。5、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明唐某乙外号“唐某”,2016年9月13日晚上,唐某乙到夏开生家里催其还债,夏开生称暂时没有钱,并邀约唐某乙在其家里吸食毒品。随后,夏开生在卧室里拿出吸毒工具和一粒红色麻古,并与唐某乙共同吸食了毒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夏开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现场位置、现场概况以及夏开生指认现场的情况。7、辨认笔录证明经混杂照片辨认,唐某乙辨认出吸毒人员黄某某、姚某某及容留他人吸毒的夏开生,姚某某辨认出吸毒人员黄某某及容留他人吸毒的夏开生,夏开生辨认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的唐某甲、颜某某、黄某某、姚某某、唐某乙。8、刑事判决书证明夏开生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87年8月被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10月被释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月29日被邵阳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9、户籍资料证明夏开生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10、邵阳市看守所健康检查建议书、邵阳市中心医院CT报告单、入所健康检查表、邵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安康医院B姓超声检查报告单(补充证据)证明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2016年10月9日依法对夏开生执行逮捕,邵阳市看守所根据入所健康检查意见等诊断证明,建议对夏开生暂时不予收押。11、被告人夏开生的供述证明的事实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开生明知是吸毒人员,仍在其家中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提供了毒品和吸毒工具,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夏开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开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邓建国审 判 员  毛建中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戴鹳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