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洪桂芳与段清光、龙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桂芳,段清光,龙昌,朱仁贵,段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093号原告:洪桂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波,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段清光。被告:龙昌。被告:朱仁贵。被告:段雪林。原告洪桂芳与被告段清光、龙昌、朱仁贵、段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洪桂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计364.50元,由原告洪桂芳负担。审判员 肖 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方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