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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洪桂芳与段清光、龙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桂芳,段清光,龙昌,朱仁贵,段雪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093号原告:洪桂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波,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段清光。被告:龙昌。被告:朱仁贵。被告:段雪林。原告洪桂芳与被告段清光、龙昌、朱仁贵、段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洪桂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计364.50元,由原告洪桂芳负担。审判员 肖 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方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