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妮与周成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妮,周成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907号原告刘妮。被告周成生。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方山路3795号宝都建材城21号楼4号商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妮诉被告周成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事故车鲁G×××××号货车,保全标的额2万元。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鲁G×××××号货车,保全标的额2万元(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梦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