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桂珍与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珍,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792号申请人:高桂珍,女,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贝,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耀,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03号光谷芯中心。法定代表人:张东兴。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法定代表人:刘方明,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高桂珍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高桂珍于2016年9月2日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桂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