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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钟爱珍与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爱珍,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629号原告:钟爱珍,女,汉族,1955年8月28日出生,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卢垒良。地址:高州市。原告钟爱珍诉被告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钟爱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爱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钟爱珍负担。审判员  陈德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华清速录员  李海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