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与泰州慧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王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泰州慧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王军,蒋小雨,泰州市星球钨钼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泰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住所地兴化市。负责人黄振秦,行长。被执行人泰州慧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蒋小雨。被执行人泰州市星球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章应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泰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以下简称兴化中行)与被执行人泰州慧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祥公司)、王军、蒋小雨、泰州市星球钨钼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公司)、江苏泰德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慧祥公司、王军、蒋小雨、星球公司、泰德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兴化中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04180.01元,罚息及律师费损失229925元。本案诉讼费512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39元,由五被执行人连带负担,其中保全费申请执行人已垫交,故五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费53550元,由五被执行人连带承担(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慧祥公司、王军、蒋小雨、星球公司、泰德公司财产状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慧祥公司,星球公司,泰德公司所有的厂房,本院暂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调查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慧祥公司、王军、蒋小雨、星球公司、泰德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本院已查封的财产外,暂未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五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王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拘留措施30天,且本案五被执行人系本院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涉案金额较大,导致本院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分配,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兴商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执行长 顾传飞执行员 张泽秋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