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嫦娥申请执行何春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嫦娥,何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嫦娥,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税务局宿舍,身份证号:3625241960********。被执行人何春文,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城墙路徐家巷**号*单元***室,身份证号:362524196********。本院执行的李嫦娥申请执行何春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8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为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约定履行期限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迪鹤审判员 熊淑萍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