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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希国与徐喜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财保26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东辽县。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四平市。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和使用。申请人张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白山陪审员  冯立杰陪审员  姜 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艺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