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泉与林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泉,林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1884号原告:林泉,男,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模海,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生,男,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泉诉被告林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永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林泉负担。审判员 马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植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