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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黎丽琼与马孝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丽琼,马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黎丽琼。被执行人:马孝鹏。本院在执行黎丽琼与马孝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孝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良强代理审判员  王辉鹏代理审判员  周凤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