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黎丽琼与马孝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丽琼,马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黎丽琼。被执行人:马孝鹏。本院在执行黎丽琼与马孝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孝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良强代理审判员 王辉鹏代理审判员 周凤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