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赵某,方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3771号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成。被告:赵某,女,现住前郭县。被告:方某,男,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