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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赵某,方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3771号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成。被告:赵某,女,现住前郭县。被告:方某,男,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子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