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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洪兵、侯法义与李明刚、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兵,侯法义,李明刚,王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288号申请人赵洪兵。申请人侯法义。被申请人李明刚。被申请人王玉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洪兵、侯法义诉被申请人李明刚、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明刚、王玉英的银行帐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明刚、王玉英的银行帐户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赵洪兵、侯法义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坤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