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边连转申请执行白学伟、刘冬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连转,白学伟,刘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边连转,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白学伟,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冬云,女,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边连转与被执行人白学伟、刘冬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智代理审判员 王健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