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5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军诉邱志刚、王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邱志刚,王桂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5073号原告李军,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告邱志刚,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告王桂梅,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邱志刚、王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316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 荣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呼延亦琳法条链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