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余天义与被执行人张道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天义,张道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587号申请人余天义,男,生于1970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道宾,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住南召县。申请人余天义与被执行人张道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