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字第9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葛关根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关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字第9106号原告葛关根,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法定代表人胡德,系总经理。被告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关根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葛关根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仕勇审 判 员 陶珊珊人民陪审员 金宝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