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隋连军与邹晓文、王贺民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连军,邹晓文,王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依据(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隋连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路诗文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吉05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依据(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邹晓文、王贺民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隋连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二调确字第25号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冷柏松2016年10月9日书记员:路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