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3民督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晓明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晓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3民督136号异议人:潘晓明,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江湾镇土城子村土城子屯,身份证号×××。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潘晓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29日发出(2016)黑0123民督13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潘晓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潘晓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有待庭审进一步查明事实,本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可以依法转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黑0123民督13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827.00元,由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鹤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