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万常洵与田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常洵,田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218号原告:万常洵,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委托代理人:万金刚、胡丽红,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龙飞,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8578—1。负责人:闵思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方云,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常洵与被告田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常洵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先行向原告万常洵支付赔偿款1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万常洵在因本次交通事故于2016年6月30日治疗出院后,病情并未痊愈,现已恶化,急需继续治疗,而原告万常洵现无力继续筹措资金治疗,原告万常洵提出先予执行12000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先行给付原告万常洵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艳平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人民陪审员 熊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