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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沙某某罚金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138号被执行人沙某某,男,蒙古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沙某某缴纳罚金3000.00元,但沙某某至今未主动履行缴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巴嘎旗支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巴嘎旗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2490.00元(贰仟肆佰玖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