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汪鑫与潘寄仁、吴旺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鑫,潘寄仁,吴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鑫,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潘寄仁,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执行人:吴旺青,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本院在执行汪鑫与潘寄仁、吴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潘寄仁、吴旺青归还申请执行人汪鑫借款1246600元,但被执行人潘寄仁、吴旺青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潘寄仁、吴旺青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7号天都公寓2幢105号房屋,但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976435元,申请执行人汪鑫同意以该价格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潘寄仁、吴旺青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7号天都公寓2幢105号房屋作价97643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汪鑫抵偿债务976435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汪鑫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汪鑫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