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闵德文与龙先珍申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德文,龙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财保47号申请人:闵德文,男,1968年7月4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被申请人:龙先珍,女,1940年6月17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申请人闵德文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先珍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申请人闵德文以位于内江市东兴区东兴镇平安路71号营业房(面积33.11㎡,所有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X号)与保全担保人曾祥平以位于四川省隆昌县界市镇界隆街商业房屋(面积113.55㎡,所有权证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X号)共同为该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龙先珍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9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科(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