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冯贤明、冯涛与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贤明,冯涛,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冯贤明。申请执行人冯涛。被执行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科技路**号海星广场。法定代表人沈富平,该公司董事长。冯贤明、冯涛与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咸阳市秦都区公证处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咸秦证经字第00402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贤明、冯涛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3日冯贤明、冯涛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咸阳市世纪大道南海家缘项目7、8号楼房产(西咸房预售字第号),具体房号如下:7号楼10105、10107、10206、10208、10308、10405、10407、10505、10507、10508、10603、10604、10608、10701、10704、10706、10708、10805、10807、10808、10903、10904、10906、10907、11003、11005、11006、11007、11008、11202、11301、11302、11403、11502、11603、11606、11901、11902、11908、12006、12106、12306、12506(共计43套);8号楼10102、20102、30101、20202、20301、20302、30402、10502、30502、30501、10601、20601、30601、30802、20902、11001、21002、31002、31001、31102、11202、31302、11502、31502、11601、21602、11701、21702、31702、31701、11901、31901、32302、22502、32801、22901(共计36套)二、限被执行人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择期将对查封房产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三、查封期间不限制陕西紫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房屋,本院对销售价款监管,提取销售价款履行本案债务后,本院解除对销售房屋的查封,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解除全部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