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民终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万荣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虹螺鑫淼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万荣,葫芦岛市连山区虹螺鑫淼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1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万荣委托代理人:赵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虹螺鑫淼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向新委托代理人:夏德成上诉人何万荣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连山区虹螺鑫淼养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万荣于2016年9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何万荣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4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何万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何万荣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何万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洪梅审 判 员 杜 昕代理审判员 王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