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昂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昂某某,男,1973年1月13日生,彝族,弥勒县人,住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弥勒县。关于刘某某申请执行昂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昂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案款24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昂某某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392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