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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欧某欧某某与陈某1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欧某某,陈某1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1140号原告欧某欧某某,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人,现住广西梧州市市万秀区。被告陈某1陈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吴川市。委托代理人陈阳寿陈某甲(被告父亲),男,汉族,住所同上。原告欧某欧某某诉被告陈某1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郑卓成担任庭审记录,并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欧某某、被告陈某1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阳寿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欧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1陈某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谈恋爱,于2012××××年8××月21××日生育女儿陈某2陈某乙,2014年1××××年××月24××日生育儿子陈某3陈某丙,××××,同年12××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被告门面功夫了得,使我无法察觉他的性格粗暴,并有暴力倾向。双方出现矛盾时,被告不体谅我,当我产下女儿后,被告暴露本性,在我坐月子期间,无故对我大吵大闹,在怀儿子期间还对我大打出手。被告的行为使我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尊重早已不存在,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特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儿子陈某3陈某丙由被告抚养,女儿陈某2陈某乙由原告抚养;三、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欧某欧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有:(1)欧某欧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身份情况,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一本,以证明原告欧某欧某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属合法夫妻关系;(3)户籍证明两份,以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陈某2陈某乙、儿子陈某3陈某丙的身份情况;(4)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病历信息一份,以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致伤的情况;(5)报警回执一份,以证明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报案。被告陈某1陈某某辩称,原告的陈述不是事实,夫妻之间是有争吵的,在原告怀孕期间我无打过她,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女儿,我不同意。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陈某1陈某某在举证期间内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陈某1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谈恋爱,2012年8月21日生育女儿陈某乙,2014年1月24日生育儿子陈某丙,同年12月11日××××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3,××××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原告认为被告性格暴躁,有暴力倾向,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向本院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案经审理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故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欧某欧某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某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分别生育女儿陈某2陈某乙,儿子陈某3陈某丙,原告提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只要双方多些沟通,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多为对方及家庭着想,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因此原告提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没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原则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欧某欧某某与被告陈某1陈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欧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来自: